个人税延养老险开启试点
昨天,财政部发布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险,指的是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养老保险。据悉,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30岁的工薪族为例,扣除四险一金等税前列支项目后工资为1万元,假设其每月购买1000元个人税延养老险,根据其收入所对应的20%最高税率来计算,税延政策使他延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200元。即该投保人当月可支配收入净减少仅为800元的同时,将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1000元起点并逐年增值的养老账户。在欧美、新加坡等养老体系建设相对成熟的国家,政府普遍对居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给予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一直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杠杆激励,我国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仍主要靠税后工资收入,购买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