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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释义

发布日期: 2020-03-03 15:35
来源: 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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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立法目的

【法律条文】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统计是人们为了认识、研究客观现象,对其数量特征进行搜集、整理、分析的活动。对一个国家来说,统计是国家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需要由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经济社会的运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政府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基本准则。

制定《统计法》是为了以下目的:

(一)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统计工作的组织开展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制定《统计法》,就是要通过规范统计活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以及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立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制度,以保障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能够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二)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统计资料是统计的成果,是通过统计调查得到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才能保障政府在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及时作出科学、正确的判断和决策。《统计法》明确了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职责,完善了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统计的作用是为政府提供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数据资料,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制定《统计法》,可以更好地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提高统计信息社会服务功能。

(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通过制定《统计法》,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统计法》的适用范围和统计的基本任务

【法律条文】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释义】

统计通常有政府统计、民间统计、单位内部统计之分。制定《统计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保障政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国家经济社会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由于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与政府统计在统计目的、统计实施主体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难以在一部法律中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故本法在附则中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而企业事业单位等因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进行的统计活动,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需由法律直接规范。因此,本法将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政府统计活动,即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又称为统计的基本职能,是指政府和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活动,应当完成的主要任务和实现的主要功能。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一)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统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统计调查,以获取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统计调查是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组织方式等,向统计调查对象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活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和直接目的。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已经取得的统计资料进行深入、系统地比较和研究,以获得对经济社会运行规律、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认识的活动。

(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统计资料,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所取得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种数据信息。统计资料既包括统计调查取得的原始资料,也包括整理、分析后获得的综合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并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意见,是指在已有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专题研究,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对策建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是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三)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监督是指在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情况、趋势等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计监督是对统计信息和咨询职能的进一步拓展。

三、我国统计体制

【法律条文】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释义】

统计体制涉及统计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等方面。根据保障统计工作有效开展的要求和长期以来我国统计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也就是说,在我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有专门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独立开展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政府统计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政府统计机构。虽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开展统计工作,但其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从政府统计机构的上下级关系看,我国的政府统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在行政上受地方政府领导,在完成上级统计任务的同时,应当执行地方政府布置的各项统计任务,满足地方政府对统计信息的需要。在业务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国家统计局依法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基本国情国力的统计调查,负责国民经济核算,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工作,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完成国家调查任务和地方调查任务。在经费方面主要采取分级负责的管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的统计管理体制,有利于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提高统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有利于减少和避免重复统计调查,节省统计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在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实行分级负责,是由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所决定的,这有利于满足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法律条文】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释义】

统计工作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当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将其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进行规划、布置、落实,抓紧抓好。二是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加强对上级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的落实,确保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尤其是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项目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三是应当加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统计工作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为统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防止对统计工作的违法干预,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为统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三是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统计经费,为统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四是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科学技术保障。

五、统计科学性和信息化建设

【法律条文】

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释义】

统计是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的活动,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为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统计法》规定了三项要求:一是要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即加强对统计调查、资料管理、数据分析的方法和技术的研究,提高统计科学的理论水平和应用水平,为统计工作实践服务。二是要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指标是指能够反映一定经济社会现象特征的概念和数值,它通常由指标名称、计量单位、计算方法、时空范围等要素构成。统计指标体系是指由一整套有机联系的统计指标组成的全面反映一定经济社会现象的指标系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统计指标方面,有些行业、有些领域还缺乏相应的统计指标,有的统计指标还不完善,迫切需要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三是要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降低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信息化是指采用电子计算机、数据通信等先进的信息设备和技术,对统计资料的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等环节实现电子化、自动化。在统计工作中,广泛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对于提高统计效率,减少中间环节干扰,深度开发统计信息资源,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还可以利用统计信息共享技术、统计数据库体系,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度。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连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网络,在一定范围的统计调查对象中实现了联网直报,并初步建成了统计数据发布系统,但从目前来看,和国外的水平相比,我国的统计信息化水平还不高。国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六、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

【法律条文】

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释义】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政府统计活动的实施主体,只有依法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才能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统计调查,提出统计报告,实行统计监督,才能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有以下三项:一是统计调查权,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实施统计调查,搜集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二是统计报告权,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级统计机构提出统计报告。三是统计监督权,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的结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警,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以任何方式予以拒绝或者阻碍。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骗取荣誉、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等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妨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影响统计资料的真实性,侵害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了防止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违法干预统计工作,本法对其规定了三项禁止行为:一是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即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无权对统计资料进行修改,如果统计数据有错误,只能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核实订正。二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即不得利用职权强令、授意或者以其他方式,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的统计资料或者没有根据地修改统计资料。三是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负责人不得通过调动工作、撤换职务、进行处罚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七、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法律条文】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释义】

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政府统计调查活动中,提供关于自身情况的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是所有依法负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外,还包括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各类其他组织。具体到每一个统计调查项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可能包括上述范围的全部或者部分对象。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是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义务。保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是确保统计工作有效运行,及时取得国家管理所必需的全面、准确统计资料的基础。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据真实、客观的情况,准确地填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提供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全部有关资料,不得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限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统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法律条文】

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即是指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它直接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统计工作依赖于社会公众的支持和配合,也服务于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作为一项政府行政行为,统计工作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这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遵纪守法,保障统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统计资料真实、可信的需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统计资料,把统计工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通过一定的方式听取并积极采纳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从而能够有效预防和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统计工作健康发展。

对于统计中发生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检举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发现的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提供证据、线索,要求该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社会监督的一项有力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收到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并作出处理,不得推诿、塞责。为了提高社会公众监督统计工作的积极性,对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保密义务

【法律条文】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释义】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照《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具有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实施统计调查活动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因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能够获得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大量资料,从而知悉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甚至有的属于国家秘密,并且汇总后的综合统计资料所反映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很可能涉及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绝密级国家秘密、机密级国家秘密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因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于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应当予以严格保密,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商业秘密,将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利益造成损害,从而影响其提供统计资料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得向他人泄露,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与统计调查对象个人有关的、能够识别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所有信息,如个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行为特征信息等等。个人信息反映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体特征和情况,如果泄露为公众所知晓,可能侵害公民的个人隐私等法定权利,也可能为他人从事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所知悉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十、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条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释义】

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统计法》通过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守则,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决心和信心,对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甚至为了个人私利,通过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来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统计数据质量,扰乱了统计工作秩序,损害了政府统计公信力,破坏了政府形象和社会公平公正。为此,《统计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依照本法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